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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建立健全村级新农村建设村民理事会的通知

来源: 点击数: 录入时间:07-01-29 09:47:42

 
关于建立健全村级新农村建设村民理事会的
通         知
 
各乡镇(街道)、试点村:
  为切实搞好我市新农村建设,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主体作用,根据工作需要,决定在村一级建立、健全新农村建设村民理事会组织。具体要求如下:
  一、理事会的产生。各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,民主推选村内思想觉悟高、群众威信高、政策水平高、工作能力强而且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人员组成理事会,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为5—7名(兼顾年龄、性别),人口规模大的村可适当增加名额。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。理事会要在村委会有固定办公场所,建立工作机制。
  二、理事会的职责。理事会在村“两委”的指导下开展工作。村“两委”要本着对村民理事会多支持、多沟通、多服务、少干预的原则,赋予其一定的事权、财权和监督权。理事会主要采取村民自治的方式,通过自主决策、自主建设、自我管理、自我监督、自我服务,积极宣传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动员村内各界社会力量,筹集和管理新农村建设资金,签订公共设施建设合同,督促工程进度,监管工程质量,确保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科学、规范、有序开展。
  三、理事会成员的培训。理事会成立后,各乡镇(街道)要及时组织人员对理事会成员进行培训,着力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,增强服务意识和理事能力。
  四、时间要求。各试点村必须于2007年2月8日前成立新农村建设村民理事会,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新农办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OO七年元月二十九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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